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报刊、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规名称;(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依据;(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