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