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