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充电设施,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