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强化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区域,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