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强化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区域,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