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二)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