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