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没有划定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