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