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厂房、物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划出安全区域,设置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