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实际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规划道路停车区位,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申请设置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共同批准,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非机动车停车区位标志标线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停车区位。经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