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实际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规划道路停车区位,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申请设置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共同批准,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非机动车停车区位标志标线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停车区位。

经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