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车辆制动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不得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四)不得醉酒驾驶;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转弯前减速慢行,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和步行街,以及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的区域;
(九)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
(十)通过过街人行天桥应当下车推行;
(十一)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二)不得牵引动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