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驾驶需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取得电子行驶证的,可不携带纸质行驶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