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驾驶需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取得电子行驶证的,可不携带纸质行驶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