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搭载人员应当在座位上正向骑坐;(三)饮酒后不得驾驶;(四)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