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住建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车道设置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国家标准以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置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