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转让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转让登记;因报废、损毁、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