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政策制定、停放点位规划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加强日常调度和停放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