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非机动车申请登记上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非机动车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还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还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