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