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