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实行统一监测、协同治理、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跨市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加强水生态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协调解决跨市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水污染纠纷以及其他重大水生态环境问题。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