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渠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级巡河员制度,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排专职巡河员。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