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水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和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