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