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创新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