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创新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