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和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