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