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做好农村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地生态环境治理、水质鉴定、监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