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做好农村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地生态环境治理、水质鉴定、监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