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