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需要排放库底水体的,除防汛调度等紧急情况外,应当制定泄流方案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的,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七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