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