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