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或者检查井。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