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水环境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现场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