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域岸线,保证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