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地区,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