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雨污管网的排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计划。以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更新,应当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调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