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