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属于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