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水环境安全的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