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职业教育资金,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