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职业教育资金,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