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六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生均拨款标准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