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