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校企合作相关信息,推广有效的模式和做法,指导、协助开展校企合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发布招聘应聘等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校企合作对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