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第五十条有效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校企合作实行需求引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