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学生上岗实习前,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依法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