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四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卫生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