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四十六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三)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