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有效本省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