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