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